中国电力电气技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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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电气技术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6/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电力电气技术学会。

第二条  中国电力电气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电力、电气、智能电网、节能环保、新型设备研发与生产、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等行业的科研工作者和有关企业、单位、团体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中国电力电气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宗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中国电力电气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围绕电力电气技术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技交流;

(二)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三)研究和参与制定电力电气技术相关标准;

(四)编辑出版电力电气及相关领域的科技书刊;

(五)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等;

(六)挖掘、培养、举荐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学会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力。

具体条件如下:

1)个人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在电力电气技术及相关领域中成绩卓越,学术上有较深造诣,或在电力电气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获得权威机构和奖项认可;

2)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电力电气及相关领域的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的企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具备相关的资质认可。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向学会呈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会员被撤销和注销登记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称号;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外活动须使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监事长领导下,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依照学会章程、业务范围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三)监督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及其成员是否有损害学会声誉、利益的行为;

(四)监督学会财务状况;

(五)对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八)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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